K公司原总裁A向书法家H求赠一幅书法作品,H应其请求书赠,还题款“A先生赠”,并盖了自己的名章和闲章。
后K公司编写了一部介绍本公司发展情况的书稿,交由B出版社出版。
书稿将付印时,K公司又经已退休的A同意而将H所赠书法作品送到B出版社,要求把它印在封面上并用作插页,B出版社同意照此办理。但是在制作过程汇中,B出版社认为作品上的题款和H的闲章不宜印到书上,征得k公司同意后便在排版文件中用图像加工技术将之消除。
H公司收到样书后,十分气愤,不但拒不接受B出版社付给的报酬,并旦一纸诉状将A、K公司和B出版社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时,A辩称:“H已明确将该书法作品送给我,我是合法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财产。”
K公司辩称:“改书法作品是得到其所有权人授权才使用的,并没有侵权。”B出版社则辩称:“作品原件由其合法所有人提供,出版社无从知道其中详情,所以不负侵权责任。”
然而,法院仍判决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1、K公司的那些行为侵犯了H的著作权?
2、B出版社的过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