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
4.2.3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2.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需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 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炉渣、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 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人地区电力网。
卫生防护距离 不应低于500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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