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成本应分开核算,不能混淆。研发费用不得从生产成本中剥离。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在该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归集核算。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该科目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1)规定进行处理。
(3)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3、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1、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将该中介机构违规情况移送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