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2、5%: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3、5%减按1.5%: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3%减按2%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
1、13%: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9%:销售或者进口: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6%: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四、免税: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扩展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