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
2、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其他如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因窗门紧闭而带通风不良等。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