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碎石或卵石的筛分析试验
6 检验方法
6.1 碎石或卵石的筛分析试验
6.1.1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碎石或卵石的颗粒级配。
6.1.2 筛分析试验应采用下列仪器设备:
(1)试验筛——孔径为100、80.0、63.0、50.0、40.0、31.5、25.0、20.0、16.0、10.0、5.00和2.50mm的圆孔筛,以及筛的底盘和盖各一只,其规格和质量要求应符合GB6003——85《试验筛》的规定(筛框内径均为300mm);
(2)天平或案秤——精确至试样量的0.1%左右;
(3)烘箱——能使温度控制在105±5℃;
(4)浅盘。
6.1.3 试样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试验前,用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略重于表6.1.3所规定的试样所需量,烘干或风干后备用。
6.1.4 筛分析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6.1.4.1 按表6.1.3的规定称取试样;
6.1.4.2 将试样按筛孔大小顺序过筛,当每号筛上筛余层的厚度大于试样的最大粒径值时,应将该号筛上的筛余分成两份,再次进行筛分,直至各筛每分钟的通过量不超过试样总量的0.1%;
注:当筛余颗粒的粒径大于20mm时,在筛分过程中,允许用手指拨动颗粒。
6.1.4.3 称取各筛筛余的重量,精确至试样总重量的0.1%。
在筛上的所有分计筛余量和筛底剩余的总和与筛分前测定的试样总量相比,其相差不得超过1%。
6.1.5 筛分析试验结果应按下列步骤计算:
6.1.5.1 由各筛上的筛余量除以试样总重量计算得出该号筛的分计筛余百分率(精确至0.1%);
6.1.5.2 每号筛计算得出的分计筛余百分率与大于该筛筛号各筛的分计筛余百分率相加,计算得出其累计筛余百分率(精确至1%);
6.1.5.3 根据各筛的累计筛余百分率,评定该试样的颗粒级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