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宗法制在当今社会仍能看到遗存,如家谱、各地宗祠、家庙,明显体现了血缘关系为纽 带的家族观念; 农村普遍存在春节期间供奉先祖牌位的现象, 反映人们的尊宗敬祖的家族观 念。 积极影响:宣扬同族一气,不论贫富应各守本分而又互相互爱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发 扬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 消极影响:过分强调家族意识,使平等意识受到约束,不利于当今文明社会的发展。还 导致任人唯亲现象的出现。比如官场上出现的“裙带关系”以及商场上的“家族企业” ,这 些都是血缘宗族制的消极残余。 在我看来, 血缘宗族制这一观念是封建社会留下的糟粕, 对当今社会的消极影响远大于 积极影响, 我们应该在社会经济改革中继续发扬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 尽量避免任人唯亲的 现象。
忠孝观念
家与国同一结构是宗法社会最鲜明的结构特征,这种宗法制结构的明显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被长期保留下来。家国同构具体表现为“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在家庭或家族内,父亲地位尊,权力最大;在国内,君主的地位至尊,权力至大。所以,家长在家庭中就像君主一样,即“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周易·家天下》)。而君主就是全国指名的严父,各级行政长官也被百姓视为父母,所谓“夫君者,民众父母也”(《新唐书·礼三本》)。这种结构表明宗法关系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它掩盖了阶级关系、等级关系,家国同构直接导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员和国家子民品质的统一,这就是忠、孝同义,也即“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之说。中国古语有“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礼记·杂记》)的说法。忠的内容和孝一样都是对权力的绝对顺从,所不同的仅仅在于他们所顺从的对象不一样。《孝经》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忠和孝成为中国的道德本位,忠孝观念深入民心。[1]
男尊女卑
宗法制中血缘集团在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女性在继承方面没有权力。西周的家庭关系与宗法制度密切联系,突出地表现为“父权统制,男尊女卑”的观念及夫妻不平等。宗法理论及宗法社会有“出妇”之道,汉代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还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礼记·郊特牲》言:“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文化方面
宗法制导致中国文学格外强调教化功能甚至成为载道工具,使中国的史学也往往不以存史为基本任务,而以褒贬善恶作为宗旨;体现在教育方面是把德育放在首位,智力培养放在次,即“首孝悌,次见闻”;在哲学中与伦理学密切结合,构成一种道德哲学。中国人对传统文化的极端重视。作文章讲究“文统”、“文必秦汉,诗必盛唐”;艺术创作讲求的是“家法”;医学讲求“祖传秘方”;政治讲求“天不变,道亦不变”,言必称“三代”,等等。
社会心理
以血缘为纽带的个人、家庭、国家自下而上的从属关系和自上而下的统属关系。这种逆向互济的双重关系决定了个人在处理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整体的至上性和个体对整体的服从性,以达到整体内部的平衡。个体在整体内部紧密的人际关系中,也得到某种情感满足和生活、安全上的庇护。整体至上性在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中积淀为集体主义精神、主人翁的责任感和顾全大局的情操,同时也带来了抹杀个性、安时守分、奴性自卑的依附心理。宗法制一方面使中华民族具有强烈的民族意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另一方面也浸淫着爱国与忠君不分,齐家与敬祖合一的愚忠愚孝意识。
人际关系
以血缘纽带相联系的人际关系充满了人情味和非理性色彩,人们在广泛的人际交往中总要染上点亲情、乡情色彩才觉稳妥。这种浓厚的感情色彩造就了中华民族忍让、同情、宽容、大度的美德,同时也因过于重人情、亲情,而带来裙带风气、荫庇心态、宗派倾向等不良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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