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的三个问题

1、张三(男,18岁)与李四(女)谈恋爱,最终不欢而散,张三认为失败原因是李四父亲作梗所致,便收买王(20岁)、郭(16岁)、余(15岁)图谋杀害她父亲。某日,张三约定四人将要实施行动时,王某反悔表示不参与,被张三打了一耳光后离开他们;当三人走近李家门口时,郭某假装肚痛急去厕所便离去;张三怕走漏消息便要余某带着凶器入屋杀害李父亲,张三在门外放哨。余某杀死李父后会同张三急忙逃离现场。
问:(1)本案是否属于杀人既遂案?
(2)本案中涉及的四人最终行为表现,谁属于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既遂?为什么?
(3)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如果是,各犯罪嫌疑人在该共同犯罪中分居于怎样的地位?
(4)我国的刑罚制度中主刑有哪几种?余某能否被判死刑?
2。汉明公司打算在购买M厂一批发电设备,于是委托和M厂有合作关系的张波(35岁)和M厂洽谈,争取较低价格。张波和M厂经过洽谈,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货物买卖协议。
问:(1)在本案中,汉明公司、张波和M厂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2)该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王刚和王丽兄妹二人自小父母双亡,相依为命。王丽和哥哥一家住在一起,由王刚抚养长大。王刚娶妻张华,2005年生有一子王明。2009年8月,王刚因为车祸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此时张华已经怀孕三个月。王丽此时16岁,正念高一。王刚死后,张华继承了王刚所有遗产,没有分给王丽。王丽遂诉至法庭。经法院查明,王刚家有一处房产和一些存款。
(1)王丽是否属于继承人?为什么?
(2)王刚的遗产有哪些?
(3)王刚的继承人有几个?
(4)王刚的遗产该如何分配?

第一题(1)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的既遂。因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 客观上有杀人的事实。(2)本案中四人都是故意杀人的既遂,因为一人得道,全都得道。在共同犯罪中一样,只要犯罪的结果发生,都是既遂,即使主观上个别人没有这种意图。(3)属于共同犯罪。其中组织者小三儿和具体实施人小余是主犯,其他人是从犯,从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4)我国刑法主刑包括 死刑 无期 有期 拘役 管制 5种 其中那个小余由于未满18周岁,不能适应死刑。
第二题(1)1和2是委托代理的关系 2和3是合同关系 1和3没有关系。
(2)该协议有效。1有行为能力 2真实的意思表示 3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题(1)王丽不属于继承人,因为此案中属于法定继承,其中第一顺序是 配偶 父母 子女 第二顺序才是兄弟姐妹……等,当第一顺序有人在时,不往下走了就。所以王丽只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2)遗产的家中有一处房产和一些存款,没有说明的情况下,就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这些财产的一半属于遗产。对吧
(3)王刚的继承人有 老婆张华 儿子王明 其中还有那个三个月的胎儿。其中要保留胎儿的那一份财产
这里要说明的就是那个 胎儿要是生出来是活的,就应当属于继承人,即使只活了一秒。生出来的是个死胎儿,就不能视为继承人。
(4)那个在分配上的话,要考虑一点就是王丽的情况了,因为王丽是王刚的妹妹,未成年人,一直是哥哥帮着抚养,因此要适当的把遗产分给王丽。此处根据继承法14条: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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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7
1、本案是既遂。全部既遂。理由: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张三、余某主犯,王某和郭某从犯。主刑主要有5种,余某不会被判死刑。
2、汉明公司和张波是委托代理关系
汉明公司和M是买卖合同关系
张波代表汉明公司,和M没有关系

该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超越代理权限,便是有效的。因为张波基于委托与M厂签订合同,只要不违法、不超越代理权限,其后果便应当有委托人承担。

3、王丽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位的情况下,她可以继承其兄遗产。遗产主要是房产和存款。车祸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其遗产。
继承人有三个:其妻、其子王明、其妻腹中胎儿
遗产应由其妻、王明、胎儿平均分配。
第2个回答  20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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