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相对于旧的有哪些变化??拜托各位大神

国家出台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对于以前有什么变化??对于企业和个人有什么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了。对新税法有关纳税人、税率、收入总额、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源泉扣缴、征收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浏览学习。本着急用先学的原则,对一些感觉新鲜的内容,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与老税法试作个比较。 一.纳税人的规定比较: 新税法有关纳税人的界定比老税法更加合理科学,符合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纳税人的内涵和外延上都有较大的变化。 内涵上比较新税法主要实施法人税制。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总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老税法是无论是否为法人,只要是独立核算的就为纳税人,对不具有自负盈亏能力的分支机构,一旦无法纳税税款清欠难度较大,税收流失较大。 从外延比较,新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不仅内资企业为纳税人,而且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同样为纳税人。所以说新税法纳税人的外延比老税法更加宽广。而老税法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制,有关纳税人的范围相对较小 二.税率比较,新税率更有效发挥税制政策导各作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优惠税率: 1。符合以下条件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不超过3000万无的 (2)。其他企业,年度应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的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老税法税率:为33% 优惠税率为:应税额在3万(含3万)以下的减按18% 应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至3万元的减按27%征收。 三.特殊项目税前扣除差异比较 1.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办法,对纳税人实际发生合理的工资支出据实扣除。 与此相对应应的应付福利费等三项经费计提基数也有变化,由计提计入成本变为以实际发生金额计入成本。 应付福利费上限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可以转至以后年度年扣除,工会经费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 2.新税法有关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变化较大。相对来说,提高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限额,对业务招待费限额从紧了。 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上限是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老税法规定在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年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部分准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老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粮食白酒8%,药业25%)超过部分可以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业务宣传费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据实扣除。 四.固定资产的确认比较 新税法规定凡是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生产经营的非货币性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采取了唯一标准。 老税法规定除使用年限标准外,对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有也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化也较大。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底折旧年限由老税法的5年调整为4年,电子设备最底年限为3年,且不再作加速折旧事项管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