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没有对选址做出规定
环保部2008年第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附件中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
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II类功能区和《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1、转运产生和恶臭:在上方向就没什么,下方向就会感觉不舒服。
2、垃圾自己产生的甲烷、
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气体:在上方向就没什么,下方向危害大。
3、焚烧处置技术最大弊端是产生废气污染。焚烧烟气中主要的空气污染物是粒状污染物、酸性气体、
氮的氧化物、一氧化碳、重金属与二恶英等有机氯化物。
飞灰为危险废物对人体有直接影响,同时会污染地下水;二恶英为致癌物质。